市直各预算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和(国发〔2015〕35号),我局对《海口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海财预〔2006〕1299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海口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加强和规范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部门(含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包括年初预算安排项目和年度执行中追加项目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各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或跨年度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细化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各种资金性质、各项预算来源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并按照政府支出功能分类与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分解、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
(二)分类管理,统一命名。根据不同项目属性及特征,将项目区分为专项资金项目、经常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建立相应的项目预算管理机制,按照统一项目命名规则进行编码和命名。
(三)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申报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充分的必要性说明、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安排。
(四)追踪问效,全程监督。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绩效和监督管理,严格项目预算执行,追踪问效。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五条为满足预算编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对项目按项目属性、稳定程度、轻重缓急、实施周期、支出用途、设立时间、政策目标和项目使用范围等进行分类。
第六条按项目属性、稳定程度、实施周期以及政策目标等特点将项目划分为专项资金项目、经常性项目、一次性项目。专项资金项目,是指为完成特定政策目标或工作任务而依法依规设立或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在一定时期(一年以上)具有专门用途,主要用于补助(或奖励)各区(含开发区)、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项目资金,不包括单位履行职能和满足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经常性项目资金、一次性项目资金以及对区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经常性项目,是指单位履行职能和满足自身特殊事项需要、每个预算年度都需要发生的项目(原则上至少连续五年或五年以上),不包括间隔若干年度的周期性或阶段性项目。一次性项目,是指只在某一预算年度内或跨预算年度非重复发生的支出项目。
第七条当年项目,是指列入当年预算且当年应当完成的项目.跨年度项目,是指通过若干年度安排预算和实施才能完成的按照实施周期将项目划分为当年项目和跨年度项项目。
第八条按照项目确定级次和轻重缓急将项目划分为:市委市政府确定项目,省级确定项目、国家确定项目,部门项目和其他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已确定需由市财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项目。此类项目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市委市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市财政安排的项目(以相关文件为依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明确批示由市财政安排的项目(以批示件为依据)。省级确定项目,是指以省政府、财政厅或财政厅与其他厅局联合行文明确,并由省级安排全部或部分预算的项目。国家确定项目,是指以国务院、财政部或财政部与其他部委联合行文明确,并由中央安排全部或部分预算的项目。部门项目,是指部门在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项目、省级确定项目、以及国家确定项目之外,履行法定的部门职责或完成事业发展任务需要安排的项目.其他项目,是指除以上四类项目以外,部门完成临时任务需安排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按照支出用途将项目划分为专项业务类和发展建设类项目。专项业务类项目,是指部门为履行职能职责,发生的用于本部门系统内的运转支出项目。主要支出用途包括会议培训、调研规划、咨询、执法办案、监督检查、维修维护等。
发展建设类项目,是指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在专项业务类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民生工程类项目、三农投入类项目、交通运输类项目、医疗卫生类项目、就业补助培训类项目、污染治理类项目、国土资源开发类项目、节能减排类项目、招商引资类项目、法律援助类项目、基本建设和中央、省级新增投资地方配套类项目、信息网络应急平台建设类项目等。发展建设类项目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直接在发展建设类项目中编列,不应再编入专项业务类项目重复申报。
第十条按照设立时间将项目划分为新增项目、备选项目和延续项目。新增项目,是指首次申请列入预算的财政项目库的项目。备选项目,是指已纳入财政项目库,但财政预算未作安排、供以后年度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是指已经市财政审核同意年度支出计划,需要在以后年度中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的名称、代码、分类、资金使用方向、投资总额和总体绩效目标等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一条按照项目使用范围将项目划分为部门项目、跨部门项目和共用项目。部门项目,是指由单个部门内部使用的项目,一般由主管部门登记。跨部门项目,是指由若干个部门共同使用的项目,一般由牵头部门或财政部门登记,并关联应用部门。共用项目,是指所有部门通用的项目,一般由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并关联应用部门。
第三章项目命名规则
第十二条项目命名实行“代码+名字”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项目代码实行“主码+副码”格式,由系统依据规则自动产生。主码为项目永恒唯一代码,副码用于标识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辅助信息(可根据管理需要适时增加)根据全省统一编。码规则,专项资金项目主码格式为“S+级次码+5位顺序码”,经常性项目主码格式为“R+级次码+5位顺序码”,一次性项目主码格式为“T+级次码+5位顺序码”;级次码由1位码组成(“0”表示国家级,“1”表示省级,“2”表示地市级,“3”表示区县级)。副码主要包括部门代码等。
第十四条项目名称是项目核心内容的文字表述,要求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文字长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个字。
(一)专项资金名称采取“**专项资金(经费)”或“**补助资金(经费)”模式,名称中原则上不得包含单位名称、年份、地点、人物、标点符号、资金级次、资金性质、资金来源、支出功能科目以及“等”或“配套”等文字。
(二)经常性项目名称主要根据部门职能职责确定,笼统抽象反映项目主要内容,名称中原则上不得包含单位名称、年份、地点、人物、标点符号、资金级次、资金性质、资金来源支出功能科目以及“等”“配套”“专项资金”或“其他”等文字。
(三)一次性项目名称要具体反映项目建设内容,名称中原则上不得包含年份、标点符号、资金级次、资金性质、资金来源、支出功能科目以及“等”“配套”“专项资金”或“其他”等文字。
第十五条项目代码永恒唯一,项目名称原则上不变,因中央、省和我市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确需更改项目名称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一次性项目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为经常性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废止原一次性项目,并新增设立经常性项目,同时在项目库系统建立新旧项目关联关系。
第四章项目属性热点
第十七条项目实行属性热点管理。项目属性热点分为普遍性属性热点和任务性属性热点。
(一)项目普遍性属性热点,是指长期存在或被关注的属性热点,主要包括三农、科技、教育、民生、扶持产业发展等。
(二)项目任务性属性热点,是指若干年度内被关注或满足阶段性统计需要的属性热点,主要包括十二个重点产业、扶贫等。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预算时,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勾选相应的属性热点(可多选)。
第十九条项目属性热点每年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增加相关属性热点。
第五章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是对预算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分为预算单位项目库、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三个层次。
(一)预算单位项目库,由预算单位根据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规划的需要,对本单位建议实施的项目,经评审论证及合理排序后设立。由各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管理。
(二)部门项目库,由部门根据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规划的需要,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对本部门所有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论证材料、支出需求、绩效目标等进行审核、筛选、排序后设立。由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的需要设立项目分库。
(三)财政项目库,由市财政局对部门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筛选排序后设立。由市财政局预算局统一管理,分管部门业务处负责分管部门项目的审核、入库、排序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编制部门预算时,只有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方可进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未纳入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年度执行中,除不可预见的特殊紧急项目外,原则上只有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才能追加安排预算。
第二十二条项目库管理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市财政局统一制定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制度、项目申报文本、项目目录清单,统一开发维护项目库软件。
(二)分级管理。各部门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
(三)合理排序。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四)择优安排。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依照项目库中项目排序择优确定年度预算项目。
(五)滚动管理。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实时、滚动管理。对需要纳入财政项目库的当年和以后年度项目,各部门可随时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随时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二十三条项目库实行专项资金项目、经常性项目、一次性项目分类管理。
(一)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依据或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目录在项目库中申报,并在项目库中完善相关信息,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项目库。
(二)经常性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经常性项目目录或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的文件依据在项目库中申报,并在项目库中完善相关信息,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项目库。
(三)一次性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在项目库中申报,并在项目库中完善相关信息,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六章项目申报
第二十四条申报条件。申报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公共财政支持方向和财政资金保障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职责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立项依据、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测算,并经过充分论证;
(五)严格按照部门规范项目体系确定的职责、活动、项目(包括编码、名称和内容)和任务来申报项目支出预算,不得为争取财政资金,将同一职能活动下的一个项目分拆为几个小项目来申报;
(六)新建、改建、扩建或运行维护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先报送市科工信局审核同意后才能申报,具体操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类项目,统一由市发改部门立项后,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履行项目预算评审后方能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确需维修改造的,须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同意,并报市发改委审核后,由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审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预算。
第二十五条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可行性报告两部分组成(格式详见项目库系统)。
第二十六条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部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按照市财政局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对于新增项目中申请财政资金超过100万元(含),且主要用于资本性支出的项目,以及申请财政资金超过200万元(含)且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非资本性支出项目,还必须报送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延续项目在第一年安排预算后,以后年度项目计划及投资总额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计划及投资总额发生变化的,次年应当重新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并附相关材料。
(四)各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限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项目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进行,不得越级申报。
(一)预算单位对纳入本单位项目库的项目择优排序后,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对纳入部门本级项目库的项目择优排序申报,并对部门本级和所属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纳入部门项目库,部门择优排序后统一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二十八条项目排序
(一)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分类确定其优先级次。市委、市政府确定项目必须予以优先排序,不得留有硬缺口,其次排列省级、国家确定项目,再次排列部门项目,最后排列其他项目。
(二)同一优先级次项目中,按项目前期准备情况进行排序,原则上优先排列延续项目。
(三)同等条件下,先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优先排序。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上报项目支出预算后,在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尚未审定前,因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国家、省确定市财配套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需要增加项目的,在进行论证审核后,将新增的项目插入排序,确保预算执行中不留硬缺口。
第七章项目审核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负责对部门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形式审核: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内容审核: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申请项目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可靠;项目与履行职责的关联度是否紧密;项目目标任务是否明确、可行,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及其绩效是否有具体量化的绩效目标和可考核的绩效指标;项目组织实施计划是否可行、合理;项目支出预算是否依据充分、测算准确;资产购置项目是否符合配置标准;项目支出预算是否分解到具体承担单位、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细项;项目支出预算级次是否正确(应列区级支出的,原则上必须列区级支出);项目排序是否合理;项目支出预算安排数额与以前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和上年结余指标情况是否匹配等。
第三十二条对于必须填报可行性报告的项目,其中金额较大、专业性强、影响较大的,市财政局和部门可共同组织专家或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三十三条细化年初预算,提高项目支出预算年初到位率。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原则上须将70%以上的资金细化到具体的使用单位和项目;市级政府投资计划按照统一的预算编制程序同步细化到具体使用单位和项目,细化到位率不得低于75%。
第三十四条按照提高项目支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市财政局逐步实施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化管理,与部门分工合作,建立项目支出通用定额标准和专用定额标准体系。
第八章项目支出预算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项政治经济财政政策,确定当年市级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根据财力状况、纳入项目库项目的排序和审核情况,结合部门收入计划、当年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进度、以前年度项目资金结余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十六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初稿)编制完成后,反馈各部门征求意见。各部门必须认真核对市财政局编制的项目支出预算(初稿),并主动向分管市领导汇报,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反馈市财政局。
第三十七条市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各部门反馈的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进行审核汇总,编入部门预算草案上报市政府审定。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政府预算后,市财政局按时批复部门预算。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并责成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对于数额较大的项目,可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和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对项目支出预算必须按项目单独列账核算。
第四十条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主管部门应按照市财政局要求配合清理财政项目库。即根据本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批复情况,确定下年度预算需继续安排的项目、予以清理的项目和予以结转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年度终了后,项目支出预算当年未执行完毕形成的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纳入政府采购或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项目支出预算调整与追加
第四十三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变更的,统一由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附相关材料,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申报程序报批,同时修改项目库系统中项目信息。
市财政局对部门报来的项目预算调整申请进行审核,确定项目库系统中的项目信息相应修改后,按规定批复下达预算调整文件。
第四十四条严格当年项目支出预算追加,因自然灾害救灾、新的政策性因素等年初难以预见又必须安排等确需追加当年的项目支出的,由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逐项审批或市财政局集中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11月30日后,除市财政批量盘活存量资金或突发公共事件和主管财政市领导批示特事特办外,市财政局原则上不予受理部门追加当年项目支出预算申请;其他项目由部门和预算单位统筹年初预算调整支出结构或盘活存量资金解决,或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后,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申报安排;对于公务接待、培训、考察和办公设备、车辆购置及运行等一般性项目经费一律不予追加。
申请追加当年项目支出预算,需在项目库系统中同时申报,填写项目申报书各项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未在项目库系统中填报项目信息的,市财政局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项目支出预算调整和追加考核机制,除按规定允许调整或追加外,对项目支出预算调整或追加频繁的预算单位,适当扣减下年度经常性项目预算。
第四十六条各部门应依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本部门公共事业发展规划等,及早谋划、论证和储备以后年度项目,提出合理的项目支出预算分年度安排建议,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编制要求,编制中期部门预算,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列入中期财政规划的项目,在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在当年财力许可时,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章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四十七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项目完成后,预算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按要求将重点项目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重点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十九条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市本级财政支出项目应当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绩效评价办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部门和市财政局要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分别记入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作为部门加强项目管理和市财政局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海口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海财预〔2006〕12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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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