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57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申请减免非税收入行为监管
(二)财政票据监管
(三)政府采购监管
(四)会计从业资格审批监管
(五)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
(六)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财政支出资金监管
(八)预算绩效监管
第一项 申请减免非税收入行为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各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各区政府财政部门,及非税收入减免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各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各区政府财政部门违反规定越权批准减免非税收入的行为;非税收入减免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非税收入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针对日常减免审批过程中问题较多的情况,对部分非税收入减免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
2.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收集检查资料,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检查处理阶段:在征求被检查人意见后,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向被检查人询问情况,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账、查询等方法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属违反规定越权批准减免的行为,或弄虚作假、骗取减免非税收入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由有权机关进行查处。
第二项 财政票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区)行政区域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2.是否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政票据使用记录记载是否齐全;
3.是否按规定填开财政票据,票面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4.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5.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6.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7.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8.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申请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9.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方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日常检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对照用票单位所持的《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定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1)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2)确认应缴、已缴、未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资金款项;
(3)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4)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5)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
(6)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
(7)结报核销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
(8)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2.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1)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2)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4)采用重点抽查措施的,抽查面一般不大于10%/年。
(五)监督检查措施
措施: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和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第三项 政府采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4.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5.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情况;
6.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审查、现场检查、调取录音录像资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根据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核实处理。
2.对在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中发现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
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3.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4.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5.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处理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6)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3.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2)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3)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4.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
5.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1至3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8.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
10.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第四项 会计从业资格审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存在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存在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4.是否存在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5.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
6.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7.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8.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9.是否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相应学分,是否按照规定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根据举报对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2.对在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中发现会计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
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3.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4.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要求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五项 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市相关部门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法定事项变更和终止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依法合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3.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任职资格;是否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4.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无从事禁止性经营活动;
5.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是否违法国家有关规定;
6.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存在违规担保;
7.其他需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约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年度审计、年度考核计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
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3.形成检查报告;
4.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5.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融资性担保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整改,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项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国家、省级和市级下达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区级财政部门、市区农口部门、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清理、检查和纠正涉农资金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缺乏依据等;
2.利用资金、项目管理权,贪污、受贿,谋取私利;
3.基层干部冒领、私分农民补贴资金和补偿款;
4.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
5.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6.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规定;
7.资金拨付不足额、不及时,滞留、延压项目资金;
8.未按规定时间启动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9.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地点;
10.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具体监督检查方式包括:检查相关凭证、调阅相关文件和材料、实地查看项目建设内容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专题调研、自查和项目抽查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检查工作,并下发检查通知。区级财政部门、市区农口部门、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和检查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管辖区域内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自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单位进点检查。检查工作人员有权调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资金支出凭证、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拒绝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督查检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检查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视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意见:
1.责令限期改正;
2.全省通报批评;
3.收回违规使用资金;
4.减少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数;
5.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第七项 财政支出资金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财政资金日常监督检查;
2.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间完善财政管理的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3.针对具体举报线索开展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2.实施监督检查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3.具体进行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措施,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比对分析等方法。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即查即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4.根据需要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一起开展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2.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向被检查人询问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检察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经上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上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最后审定的复核意见,向被检查单位作出《财政处理决定》或《财政检查意见》,送达当事人并取得回执。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除按规定执行简易程序外,要向被检查单位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当事人。对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且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依法向被检查单位作出《财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取得回执。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事项依法移送。
第八项 预算绩效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预算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编制部门预算时,是否实施绩效目标管理;
2.预算项目执行中,是否填写项目执行绩效分析表。
3.预算项目完成后,是否落实整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以市委市政府关心关注的,效果好坏直接影响政府形象的重大重点民生工程等为重点和切入点,实施重点评价;
2.预算部门全履盖;
3.扩大第三方评价范围。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编制项目绩效目标;
2.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3.执行绩效运行监控;
4.形成绩效评价结果报告;
5.实施结果应用。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预算项目完成目标偏离或绩效不佳的情况,于年中的预算调整给予暂缓或中止的建议,并于下年的预算编制时给予中止或调整目标等建议;而对于部门整体支出进度缓慢、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欠佳等情况,于下年的预算编制时给予调减项目总体额度,调整项目支出目标等建议。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实时公布海口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不在目录内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 | 市科工信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 68722620 |
2 | 票据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 通过网络信息、政府信息等平台以及在票据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中对票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宣传。 | 57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综合处 | 68722624 |
3 | 票据业务管理信息咨询 | 接受执收、执罚和行政事业单位对票据的信息咨询。 | 57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综合处 | 68722624 |
4 | 宣传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 向社会各界宣传国家、省和市制定的支持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让社会各界了解政策、使用政策,实现国家、省、市产业目标 | 57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企业处 | 68722704 |
5 | 建账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 向社会各界宣传国家、省和市制定的建账的法律法规,让社会各界按法律法规要求,实现建账登记目标 | 57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会计处 | 68522135 |
6 | 建账业务管理信息咨询 | 接受社会企事业单位对建账登记业务的信息咨询。 | 57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会计处 | 68522135 |